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刘可风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明确而突出地提出中国公民道德建设,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也是一个历史性的课题。[1]它预示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在现代社会文明中,我国社会道德建设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途径、机制诸方面将展开新的探索和发生全方位的变化。
这里首先要廓清的是,何为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概念与以前传统道德和革命道德概念的习惯提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公民道德建设与以前道德建设的习惯做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毫无疑问,从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的一般内容和要求来看,中国公民道德与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脉相承的,公民道德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下,全民族对我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和近代以来革命道德传统的继承和弘扬。可是问题在于,仅仅看到这一点肯定是不够的。如果除了字面上的变化之外,公民道德及其建设与以前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那么,提出这个概念有什么意义呢?
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公民道德概念给我们带来的实质性的变化。第一个角度是道德主体角度,即公民道德建设的提出,明确了道德主体是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公民个人,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原来比较抽象的社会整体转向具体的社会个体,相应地,在道德建设、道德教育和养成的具体操作层面上,更加注重了把公民主体的正当需求作为道德进步的尺度,更加注重了基本道德规范的通俗易懂、简明易行,和它们的广泛性、普适性、日常性。关于这一角度的分析,似无异议。
第二个角度是道德基础角度,这是一个更为深刻复杂的角度,即公民道德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同时又由它维系和促进的基础何在。与以往道德根本不同的是,公民道德只能形成于、依赖于、并且能动地作用于公民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道德就是指公民社会的道德——既包括公民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道德,也包括社会作为公民社会的整体道德。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对于公民道德的建设和完善至关重要。可以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社会的建立,相应的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是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前提。同样,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与社会存在,公民道德的建设又可以激发公民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我意识,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日臻完善和发展。
关于公民道德是否是公民社会的道德,是有不同看法的。有的同志认为,这完全是两回事。公民社会是西方话语体系中的范畴,带有强烈的西方意识形态色彩,涉及到政治体制,不宜用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在马克思的经典里,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是同一个概念。[2]而公民则不同。公民主要是法律概念。因此,我们可以说公民道德,却不能说公民社会的道德。[3]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既然我们承认中国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公民,那么,由全体公民构成的社会为什么就不能叫公民社会呢?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不过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4]公民道德关系显然是这种交往形式的重要一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我们不承认这种交往形式存在的必要,公民道德建设又何以安身呢?这里要区别的,只是我们所说的公民社会,不是马克思当年所指的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而是社会主义的公民社会而已。至于西方话语体系,我们从中“拿来”的概念和规则就太多了,比如市场和市场经济、产权和产权制度、法人和法人代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共和、民主、自由和人权等等,甚至公民本身就是不折不扣的西方概念。
下一个需要廓清的是,何为公民社会?正如并非名义上承认社会成员是公民,他们就成为真正的公民一样,并不是这样的公民组成的社会就当然地成为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一般应该具有如下基本特点:第一,全体社会成员,从普通百姓到国家领导人,依法享有平等自由的公民权利并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在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现实关系上,产生行使和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普遍的公民意识、公民道德观念和道德人格,并且外化为自主的公民道德行为。第二,社会结构实现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变,即由传统社会的一切交往活动由国家完全覆盖和操作,一切社会资源由国家完全控制和调配,转变到各个公民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及直接从这种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来决定国家和一切上层建筑。[5]也就是说,在公民社会,是公民本位而非“官本位”,公民权利和利益应该大于和高于政治权力,后者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前者而存在的,后者取决于前者,而不是相反。这后一个特点恰好说明了,公民社会是一个可以与市场经济社会、法治社会等量互换的概念,公民社会不仅是公民道德的基础,而且是构成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的基础;建设公民社会,是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文明的民主法治国家的内在需要。很难想象,没有公民社会,可以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治国家来;同样难以想象,我们可以接受并致力于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却不能接受公民社会的提法和做法。
除了上述公民社会一般特点外,中国公民社会还应该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即西方公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而中国则无此过程,中国的公民社会只能在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夺取国家政权后集中体现在人民共和政体这一更高层次上。我们之所以长期不肯使用公民社会这个范畴,从思想认识上说,是把公民社会一般等同于特定的西方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但是,如同市场经济不姓资一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难道不是更有条件建立起充分实现人人平等权利的公民社会吗?
撇开概念的讨论,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现实社会究竟是不是一个公民社会?
二、中国公民社会及其道德的一般分析
关于中国社会是否是公民社会,我们可以运用邓小平对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分析方法,[6]做出这样的判断:中国已经初步形成公民社会,但是还很不够格。
首先,中国社会已经是公民社会。其开端是20世纪中叶建立起来的人民共和的国家制度。共和即由公民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与国家元首的制度,它标志着公民这一概念所拥有的、与其他“民”的概念根本区别的“主权在民”的基本权利,也昭示出人民、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人民的历史法则。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律上确认了这一点,并规定了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人人平等享受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法定义务。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更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努力。市场经济一方面造就了无数自主决策的利益主体和法人主体,一方面促使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唯一主体的社会管理方式,公民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独立人格,特别是独立的经济人格,出现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和匹配的大量民间的中介性的社会组织和交往形式,从而使中国公民社会逐步展现其合理性和现实性,这为公民道德建设打下了体制性根基。
其次,中国社会仍然是一个不够格的公民社会,即离全体公民平等享受基本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目标差距甚远。
追根溯源,中国几千年以来一直是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等级森严根深蒂固的身份性社会。相应的,维系这个社会整体的主流道德体系,是恪守“五伦”特别是君臣父子之伦的臣民或子民道德规范。虽然其中也有凝结着中华民族精神的优良道德文化传统,如个人立身的德性修养和人格境界,爱国主义和整体至上的德治精神等,一代代传承下来,使我们这个民族生生不息。但从根本上说,即使是这些精华,也笼罩在皇权家天下的人伦关系之下,是一种上下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固定不移的等级身份道德系统。所谓“爱国”就是“忠君”;所谓为整体而献身,就是臣子百姓不得逾矩、不得僭越、俯首听命、尽忠尽孝、死而后已。这种等级身份道德是产生双重人格的温床。即处于特定身份等级的人,对身份等级高于、低于或同于自己的人,其所持的权利、义务、规矩和态度都是大相径庭的。由于中国没有像欧洲中世纪末文艺复兴时期那样,由传统等级身份性社会转型为以自由和契约为特征的市民社会,没有公民道德赖以产生的公民权利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基础,因而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道德与公民社会和公民道德在本质上是格格不入的。
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传统的等级身份性社会关系及其道德观念并没有真正消除,而是换了一种形式存留了下来,并且在一段时间里,借助高度集中和严密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权力得以巩固。由此形成了尚不够格的公民社会与尚不到位的公民道德建设相互影响制约的循环,其主要表现有四:
一是由于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社会一穷二白,经济资源短缺,物资供应匮乏,使得公民平等的经济权利不可能充分实现。人们不同的社会身份决定了他们在社会生活诸方面所能享有的权利之间有巨大差异。一个普通公民,即使他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也不能到专门为高级干部开设的特供商店购买特供商品,不能乘坐飞机头等舱或火车软卧,不能入住大宾馆的高级房间或大医院的高干病房,甚至不能订阅某些报刊资料或观看“内部电影”、阅读“内部书籍”。这样的公民社会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公民来说是倾斜的,他们被要求履行公民义务,却不能实现自己应有的公民权利。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日子里,公民的通信、居住、上学、工作等权利,也会因其家庭出身不好和社会关系复杂而被剥夺。这种情况只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二是为了整治旧中国留下来的一盘散沙的烂摊子,对应国际国内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斗争,新中国建立并不断强化了过于庞大的国家机器。政府的权力范围过大,自上而下触及到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可以说事无巨细、无所不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方面造成从国家到地方再到各个村落、街道,吃财政饭的“国家干部”过剩,机构臃肿,使普通公民背负着养活比重太大的“公仆”的义务;另一方面造成公民自组织萎缩,公民社会所必备的各种非政府的法人组织、民间社团、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几乎一律官员化、行政化、等级化,出现了部级大学、厅级企业、处级寺庙、科级公园等官僚泛化现象,使公民的权利只能徘徊在对各种政府准政府权力越来越深的依赖和要求中,只能用于对个人转干提拔及其相关待遇和单位升级升格的目标追求上,并且只能以权力机关制定的道德标准,如历次政治运动中的政治道德标准,作为评价自己和他人行为是否道德的唯一尺度。以致于一旦政府权力退出或一时“缺位”,人们反而无所适从。这种情况也只是在改革开放后,初步有所扭转。
三是由于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大企业,企业小社会”的计划经济模式和不间断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使公民权利缺失甚至被部分剥夺,导致人们普遍缺乏公民自我意识,而只有分割开来的单位人意识、村落人意识和家庭人意识。在城市,找个好单位,是人们一生中最重要的选择,因为人们一旦进入一个单位,就基本上可以从一而终了,在大型国营单位,一家几代人生老病死一切问题都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而一个没有单位或单位性质“不过硬”的人,在社会上必定是灰溜溜的,抬不起头来;在农村,大多数农民一辈子生活在一个村落里,活动半径一般不超过30华里。这样,人们思考问题、处理关系、待人接物,本能地从单位人(或村人、家人)的角色意识出发,不可能越过单位、村落的边界,很难意识到自己是个公民,也很少把别人看作公民。倘若有谁求助于公共服务机关,对方肯定要问清是哪个单位的,如果他说:“我是公民”,多数情况下将被拒绝,甚至连他本人都觉得心虚理亏。单位人、村落人、家庭人意识只能产生相应的单位道德、乡村道德、家庭道德,这些道德虽然也可能构成公民道德的组成部分,但不可能自然延伸到公民道德的核心和全部,有时甚至会成为公民道德实践的障碍。这里特别容易被混淆的是单位人道德与职业道德这两个关联概念。单位人道德作为单位对职工的道德要求和单位内部的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有相通的一面,但二者是不能等同与混淆的。一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做假帐的企业,要求职工对内“忠诚守信”,恰恰是为了对外坑蒙拐骗。在公民社会不健全和公民意识薄弱的情况下,这种以职业道德名义出现的单位人道德十分普遍,它与公民道德要求在本质上是冲突的。单位人道德实质是等级身份道德,而作为公民道德的职业道德,则应明确把职工履行公民义务放在首位。美国一些企业,就以“必须成为优秀的公民”的正面要求,作为员工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可以说,当社会各个组成单位的内部人意识强烈,并凌驾于公民意识之上时,这个社会作为公民社会就是不够格的。
四是由此人们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完全可以表现出不同的道德行为和态度。当人们斥责某些腐败官员台上道貌岸然,台下男盗女*的时候,其实也应该扪心自问,许多人在家庭内外、学校内外、单位内外、人前人后的表现是不是也判若两人。我们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常常可以碰见相互辱骂甚至大打出手的悍妇,但她们在家里却可能是相夫教子的贤妻良母;我们在喧嚣的足球赛场看台上可以听见不堪入耳的下流话,可以看见散场后的一片狼籍,但那些肮脏的球迷在单位可能是温良恭俭让的优秀职工。同时,人们在熟人社会中面对不同身份的人所展示出来的道德形象也不一样。有的干部,领导觉得他很谦恭和气,群众却认为他专横跋扈;有的学生,老师觉得他很听话懂事,同学却认为他品行不端。这些都不是人们的错觉,而是传统道德以及单位人道德熏染出来的双重道德人格。
上述情况表明,只要公民权利得不到认同,不能正常行使,不能得到伸张和维护,公民社会就是不够格的。公民意识就会因此而淡漠、薄弱,公民道德的建设就是难以想象的。在实际操作中,公民道德建设就容易变味,由公民本位的道德主体要求变为社会或单位对公民至上而下的客体要求。这种要求往往强调公民义务而忽略公民权利,或者确切地说,社会等级系统要求公民在自己确定的具体身份位置上,对上多尽义务,少谈权利,向下则反之。这种要求也会演化为它的反面,即“大锅饭”意识:泛化权利而缺失责任义务,人人只想要权利而不愿尽义务和负责任。而当公民道德建设不到位,公民不愿履行义务时,公民社会就愈加不够格。这就形成了一个怪圈。
公民道德建设的提出,就是给中国社会和全体公民提出了这样一个历史性任务:在已经初步形成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基础上,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实现和保障自身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够格的公民社会,实现中国公民社会和公民道德的良性互动。
三、中国公民社会的公民道德建设的几个问题
如果我们把公民道德建设理解成在公民社会基础上的道德建设,或者理解成与公民社会建设相辅相成的道德建设,那么,公民道德建设方式就应当与以往道德建设方式有极大的不同。
1、公民社会的道德建设应当把公民道德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统一起来。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社会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的基本方式是相信“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通过树立起具有高尚品德的先进道德楷模,鼓舞和促进全社会道德进步,提升社会成员整体道德水平。这种方式在特定时期特定群体和特定事件中,是卓有成效的。但是用于公民社会的道德建设有其局限性。应当承认,这种方式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道德教化模式,其实质是在道德建设上将先进性理想性要求泛化为广泛性工具性规范性要求,在所有的领域里一把尺子量到底;进而把先进道德作为社会前进的第一推动力,像搞经济的“大跃进”一样,急于搞道德的“大跃进”,*典型引路,登高一呼,万众响应,“一马当先,万马奔腾”,以为凭此就可以推动整个社会进步,使人人成为大公无私的活雷锋,一个早晨就达到共产主义思想道德畅行的理想境界。这其实是一种道德浪漫主义或道德至上主义,是不切实际的设想。这样做可能一时造成很“纯洁”的局面,却很难持久推广,容易流于形式。须知在任何一个社会,先进总是少数,圣贤更是个别,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自利要求的普通人,他们可能景仰先进,崇敬圣贤,但是他们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却达不到这个程度,作为一般公民也无须达到这个程度。更何况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今天,人们发现,原来大力提倡的一些先进性道德,如无私奉献,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无法用来倡导和规范那些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而由于我们过去一直把先进性道德作为普遍的行为规范来要求人们,又没有其他相对独立的工具性的道德规范体系,于是一旦先进道德不再是唯一尺度,人们就茫然失措,失去了行为准星和方寸,显得很乱。
在这里很明显有被我们长时期忽略或误解的问题,如,如果我们承认这个社会是由公民组成的,那么衡量这个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高下,究竟主要是看它涌现出多少个道德高尚的先进模范人物,还是主要取决于这个社会的公民们遵守底线伦理的广泛程度。过去我们似乎是特别看重前者,实际则应最终取决于后者,公民道德建设正是着眼于解决后者的问题。再如,道德是有层次性的,既有追求做人的理想道德境界的高层次,又有遵循做事的约定行为规范的低层次,公民能否达到高层次是有差异的,他是否愿意追求高境界是他的自由,但无论他境界如何,只要是公民都必须起码达到低层次的要求,才能形成公民社会道德的正常有序状态。又如,“善”和“正当”这两个范畴在公民社会的作用是不同的,善是个人德性的中心范畴,是做人的一种内在境界,其表现于外的行为方式就是自觉和乐意付出,不求回报,甘愿个人付出大于个人所得,当这个“大于”大到只奉献不索取的无我状态,就是一种大善至善,谓之圣;而正当是制度伦理的中心范畴,是处事的一种行为准则,正当也可以说是善,是善的一致性的体现,但更多的是指人们利益关系的合理性和权利义务的对应平衡,与个人的德性境界无直接关系。在市场上,买者和卖者双方,谁都不在乐善好施,只要货真价实,公买公卖,他们的交易行为就是正当的。推而广之,在公民社会的道德建设中,正当具有更广泛的适用度和重要性,正当的要求先于善的要求。公民只要通过正当手段和程序,追求正当利益和权利,使正当需要获得满足,哪怕这种追求没有善的纯动机,哪怕这种满足是个人所得大于个人付出,都是道德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道德建设的提出,就是要把公民社会道德建设的主旨从天上拉回到人间,侧重于建立让每一个公民在无须自我牺牲的前提下都能做到的简便易行的广泛性道德规范体系,克服道德建设中先进性与广泛性脱节和形式主义的倾向,扎扎实实地提高全社会道德文明水平。
2、公民社会的道德建设应当落脚于符合公民道德养成和教育内在规律的日常的无声的长期的建设
我国道德建设无论在领导人重视、相关机构设置、宣传造势、经费投入等方面,在世界上都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与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相比较,道德建设收到的实效甚微。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点是与我们习惯于用声势浩大、轰轰烈烈的运动方式、口号方式、会议方式、作战方式来搞道德建设有关。一个典型事例是,年复一年的“雷锋同志3月来4月走”现象:每到3月5日前后,领导机关纷纷下文号召,各级党团组织迅速行动,大张旗鼓地开展学雷锋活动,人人走上街头,处处张挂标语,热闹非凡地做好事,一阵风过去,一切依旧。组织和媒体多了一些总结汇报和宣传的事迹材料和统计数字,人们却养成了投其所好、口是心非的“两面人”坏习惯:运动来了学雷锋,运动过了就不学;熟人面前做好事,生人场合就不做;集体活动中扫大街,回到个人生活空间却一屋不扫。
这种道德建设方式有违公民道德建设自身规律的要求,在多数情况下,由于这种方式不可能让道德精神进入人的内心世界,没有形成自律,使得名实不符,好像是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硬贴上去,而不是生活本身内生的;在某种条件下,它甚至内含自我否定的不道德因素:有的道德运动发起者不惜浪费大量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劳民伤财,好大喜功,追求短期新闻效应,搞形式主义“花架子”,其实是为了一己私欲——邀功请赏、追名逐利、升官发财。
真正的公民社会是安宁平静的,相应的,真正的公民道德是潜移默化的,它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每一个公民的身上和周围,又无形地内化于日常社会生活中。在一些公民社会发展较完善的国度,人们集会时秩序井然,散会时都轻轻把自己的座椅放回原位后退场,会场干干净净,没有纸屑杂物,就像从未来人一样;集体聚餐时,餐前人们用简单的仪式表示对自然和粮食生产提供者的敬重,餐毕不剩余一粒米、一口汤;在名贵花卉植物园,没有围墙和警卫,却没有人损坏一棵树、一株花;在人行道口,无论有无车辆或警察,白天或深夜,没有人不按红绿灯令行禁止。[7]在公休日,政府首脑出门旅游休闲,也只能与一般公民一样私车自费,全无特殊待遇。某国首相利用公休日到邻国小镇的小店品尝小吃,该镇既无人迎候接待,该店也照常歇业关门,一切如常,绝不因客人身份特殊而破例,首相吃了闭门羹也不在意。这里,不能说明这些国家的公民道德水准有多高,但可以说明公民道德与公民社会生活的细节是融为一体、丝丝入扣的。
有鉴于我国以往道德运动事倍功半的教训,公民道德建设应当力戒“立竿见影”、“一抓就灵”的浮躁心态,切忌大呼隆大场面,不在社会生活之外另搞一套,动辄做万人签名、集体宣誓的表面文章或表态活动。而应当落脚于长远的细微的日常生活,从法治入手,明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合理的利益关系和公正平等的社会机制,使公民道德规范润物无声地渗透到公民的意识与一言一行之中。这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只有当每一个公民同时成为公共道德的自律者和他律者,整个社会实现道德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我们才可以说,中国公民社会是够格的,公民道德建设真正收到了实效。
3、公民社会的道德建设应当注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协调和统一
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统一是中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中国公民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内在价值取向。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似乎奉行的是公平优先原则,保证充分就业,拒绝贫富悬殊。但是,这种公平日益演变成一种形式的公平,而非实质的公平,即一方面把公平理解为平均主义,使之在人们思想观念中盛行,在社会分配中泛滥,从而导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由社会身份等级和低效率带来的经济政治生活上的不公平,反映在道德领域,就是对人们合乎人性的正当需求正当权利加以道德谴责和批判,对压抑或违反人性的行为言论加以道德褒扬和推崇。显然,这不是公民社会以及公民权利意义上的公平,也不是公民道德建设所需的公平理念。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我们又提出并推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利益分配原则,为解决传统体制下存在的“吃大锅饭”、等*要、养懒汉的低效率的弊端,甚至为推进权利平等、机会公平的公民社会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又不得不提出新的看法和疑问。比如,这个原则能不能作为所有社会生活领域的利益关系原则?这个原则是否体现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优先和兼顾是不是逻辑上一致的对应的概念?公平作为一个很重要很敏感又很难把握的社会目标,一个大量参与了公民的主观心理因素的评价尺度,只是通过“兼顾”能不能实现?继续提这个原则会不会加重分配不公的现象?还有,这个原则的逻辑前提是,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那么,另一个前提即没有公平也就没有效率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在这个原则中如何体现?
“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则更好地体现了这两个并立和互补的前提。特别在公民社会道德领域,可以说,没有比公平更为重要的理念了。因为公平是公民及公民权利的内在价值规定性。在一个公民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社会之间,个人享有权益与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之间,个人合法利益与国家、人民利益之间,无不以公平为联系纽带和把握尺度。公民道德建设不仅是完善公民个人道德素质和道德观念,更是建立整个公民社会的新型道德关系,因此可以说,对每一个公民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形成一种公平的人际关系和相关规则,既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前提,又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成果。我们很难设想,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环境里,还能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公民道德可言。
4、公民社会的道德建设应当倚重于公仆道德的率先垂范
尽管公民道德建设本质上是公民作为公民社会的道德权利主体的选择,而不能仅仅凭借行政权力手段自上而下的安排和贯彻,但是,由于公民个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觉悟的高低,境界的高下,遵守规则自觉性的差异,仍然需要教育者、示范者和引导者率先垂范。可以说,在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中,必须有一批这样的公民作为社会中坚力量,牺牲自我,服务社会,这就是公仆;同样,在一个健全的公民道德体系结构中,必须有一个道德层次来统摄所有道德规范,这就是公仆道德。公仆道德不是外在于公民道德的另一种高不可攀的东西,而是公民道德体系内的先进道德,比我们一贯提倡的最先进的共产主义道德崇高境界更为宽泛和现实。它只要求两点:第一,公仆只能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却要比一般公民付出更多的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第二,对于一般公民是一种“应当”的道德规范,对于公仆来说,就是“必须”。而无私利他的忘我境界则是公仆道德的核心和应当。
中国公民道德建设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是,相当一部分被称为“公仆”的公民自身的道德素质,与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极不适应,他们所承担的教育和示范责任和他们所具备的道德素养形成鲜明的反差,他们的道德素质甚至在一般公民道德水准之下。“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如果由这样的人来引导公民道德建设就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负面效应。
一部分“公仆”自身所持道德评价标准的滞后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制约因素。时代的进步使我国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由单一走向多元,人们的生存方式与生存空间越过原先习惯的单位、乡村、家庭的狭小边界走向广阔的社会,随之而来的是人们思维方式、交往方式、行为方式、伦理关系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以及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公民意识的空前强化,这就必然带来道德评价体系和标准的多层次性和宽容性,过去那种非善即恶、非好即坏、非对即错的简单二元道德评判标准,已经不能适用于评价存在着大量非善非恶领域的丰富多彩的现实社会生活。但是,有些“公仆”仍然以单一标准的老眼光看待新事物,总是看不惯,总认为今不如昔,就显得很不适应。也有一些“公仆”意识到不能用过去的标准,但新的相对复杂的评价标准又没有确立起来,就显得茫然无所措。从根本上说,这些“公仆”在潜意识里总是把自己的服务对象当作是属下、跟从和追随者、被领导者和被管理者,最多当作是公众,惟独没有把他们看作与自己权利平等的公民。
少数“公仆”权力的异化可能是公民道德建设面临的最大瓶颈和障碍。当人们痛感权力腐败愈演愈烈,已经浸入几乎所有领域时,他们还能专心于自己的道德修养吗?公仆也是公民,而且是公民的“仆人”,但如果公仆不受监督就可能成为特殊公民,他可以拥有对一般公民进行道德说教的权力和享受比一般公民多得多的权利,自己却不履行公民道德义务;他可以把公民视作自己的臣民或子民,自己名为“仆人”实为“老爷”。容忍这种现象存在下去,公民社会将有名无实,公民道德建设将流于空谈。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应该是,在掌握权力的公民中力行公仆道德建设,同时充分行使普通公民的权利,创造杜绝特殊公民及其特殊权利的道德氛围和法治环境,创造健全的够格的公民社会,使掌握了一定权力的公民真正成为引导公民道德建设的公仆。
--------------------------------------------------------------------------------
[1]2001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当月公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该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公民道德建设的概念。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30页,人民出版社1995。
[3]在2002年5月昆明第十一次全国伦理学研讨会和2002年7月山东日照中国人民大学道德研究中心“公民道德建设基础理论研讨会”上,关于公民社会的提法引起了学术争论。
[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7-88页,人民出版社1995。
[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30-131页,人民出版社1995。
[6]参见邓小平:《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25页,人民出版社1997。
[7]参见宋希仁:《日本采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