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楠森(北京大学教授)
我想谈谈对《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第五条的感想。第五条说:“建立和完善激励监督机制,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加强道德建设必须把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这话具体描绘了一个社会的公民道德水平逐步提高的过程,其内
涵值得深入揭示。
有一种观点把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认为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这种观点显然难以成立,难道法律不需要自律,道德不需要他律?法律的规定与实施的主要目的就是警告那些有犯法可能而尚未犯法的人约束自己,不要犯法,这就包含了自律。道德的他律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违反道德规范的人将受到社会舆论道德上的谴责。即使认为法律主要是他律,道德主要是自律,也是不妥的,因为无论法律还是道德,他律与自律都是同样需要的,很难说哪个重一点,哪个轻一点。还是《意见》说得好,“加强道德建设必须把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
但是,这并不是说,在一个人身上,道德上的他律与自律的成分是一样多的。一个人身上道德他律与道德自律成分的多少可以表示他的道德水平的高低。一个能接受道德他律的人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比那些不道德的人高尚,是应该得到肯定的,但必须指出,这种水平是初级的,因为他之所以接受道德
规范是因为这样做才不会被谴责,而且会被表扬、被奖励,并不是因为他认识到道德规范的合理性,或者说,认识到道德规范符合社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事实上,一个人的道德修养过程总是从他律成分多的阶段逐渐提高到自律成分多的阶段,即从他律阶段提高到自律阶段。
还有比自律阶段更高的阶段,它可以叫做无律的阶段,即人的行为不经过有意识的思考而能自然而然地符合道德规范的阶段,即《意见》所说的“良好行为习惯”。一个能够用道德规范自律的人在实践中反复自觉地按道德规范办事,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能够不加思索地行动而自然符合规范的要求。事实告诉我们,许多见义勇为人的都不是出于一时的感情冲动,而是出于长期自律以至于无律而养成的良好道德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