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江苏 苏州 215009)
摘 要:企业实践对企业伦理具有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企业伦理本质上就是企业行为 道德和企业实践精神。因此有理由把企业行为、企业实践看作是企业伦理的历史源头和 逻辑起点。研究企业行为和企业实践,剖析追求赢利作为企业行为的实质内容和竞争、 协作作为企业行为的主要形式,揭示其所具有的价值内涵,从而才能展开对企业伦理的 分析,沟通哲学家、伦理学家与企业家对话的渠道,促进企业伦理的发展。 关键词:企业行为;企业实践;竞争;协作;企业伦理;行为道德;实践精神;逻辑起 点
在当今中国,哲学家、伦理学家与企业家之间的对话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从企业家方 面来说,他们出于职业的本能而耽心讲企业伦理会妨碍竞争和赢利;从哲学家、伦理学 家方面来说,他们往往只注重企业伦理对竞争和赢利的规范、约束功能,而忽视企业伦 理对竞争和赢利的辩护、激励功能。企业家的职业本能和哲学家、伦理学家的专业偏好 ,正是两者开展广泛对话的障碍,也是企业伦理学发展和普及的障碍。 检讨对企业伦理的理解,确认企业实践对于企业伦理的决定性作用,澄清企业伦理对于 企业行为的双向调节功能[注:企业伦理对企业行为既有抑制的功能,也有激发和激励 的功能。参见拙文《经济伦理的性质》,《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2期。],乃是消除上述障碍,实现企业家与哲学家、伦理学家广泛对话的可能途 径。
企业伦理是企业行为道德和企业实践精神 应当如何介定企业伦理?国内伦理学界已有种种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企业伦理是指 企业全部生活中所蕴含和活跃着的道德意识、道德准则、道德活动的总和;也有人认为 ,企业伦理即企业道德,是指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完善企业员工素质和协调企业内外部关 系的善恶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还有人认为,企业伦理是企业生产、经营及生活运行过 程中的伦理关系、道德意识、道德准则和伦理活动的总和。[2](p46-48)应当讲,这些 说法并没有原则性的错误。但是,其共通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即均失之笼通和抽象,都 只是从形式和范围上来界分企业伦理,并未能深入揭示企业伦理的实质内涵和本质特 征。
与上述说法不同,我是这样界定企业伦理的:企业伦理就是与社会伦理相适合的、企业 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伦理规定,具体表现为企业与国家、政府、社会以及不同企业之 间和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伦理权利和伦理义务。我特别指出,企业伦理是由企业生 产方式所派生的制度和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企业生产方式的文化形态和精神样式。[3] (p19,92)我在这里强调的中心旨意在于,企业伦理不过是企业生产方式的产物,企 业生产方式的成熟程度决定企业伦理的发展水平,而不是相反。这就是说,从根本上看 ,企业伦理的性质和水平并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和情感好恶来规定的,而是由企业生 产方式的发展水平和企业制度的完善程度来规定的。所以,一切关于企业伦理的不切实 际的想法和说法,都是与事无补的。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企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对企 业伦理的规定作用的理解,绝不能局限在既有的实然存在层次,而应当扩展到必然的发 展趋势层次。也就是说,企业伦理不仅由企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的现状所规定,而且 受企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的发展趋势所制约。正因为如此,所以企业伦理才不至于只 是一种消极被动的习惯势力,相反却是一种积极能动的精神力量。
企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对于企业伦理的规定作用,是通过企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对 企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这一中介来实现的。企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是否恰当,不仅反映出企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的成熟、完善的程 度,而且也直接规定着企业伦理的可能状态。例如,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企业生产 方式刚刚形成,少数企业主体——业主的权利无限扩张,多数企业主体——雇员的义务 不堪重负,因此在这一时期几乎无企业伦理和市场道德可言;20世纪中期以后,西方发 达国家的企业生产方式和现代企业制度日臻成熟,关于各类企业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 相互关系的法律规定日趋完备,因此企业伦理和市场道德也得以日益彰显。从这一历史 事实中不难看出,企业伦理的确是企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的产物。
作为企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的产物,企业伦理首先表现为企业主体对自身权利和义务 及其相互关系的自觉确认,并在此基础上生发和形成自己特有的价值理念、伦理追求、 行为方式、精神动力。企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所规定的企业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相 互关系,无疑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规律,必须体现企业经济必然性的 客观要求。因此,企业伦理——作为企业主体对自身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自觉确 认——必定是由企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内含的经济必然性转化而来的主体行为的应然 性。于此可见,企业伦理不是外在的,而是企业和企业行为内在的。任何企业都必定具 有自己特定的伦理品格,任何企业行为也都必定体现着一个企业所特有的伦理风貌。用 我们习惯的话语讲,企业伦理就是企为行为道德,就是企业实践精神。所以,人们对于 企业伦理的锻造,直接表现为对企业行为道德、企业实践精神的锻造,间接表现为对企 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制度的锻造。或者说,企业伦理建设与企业生产方式的改革和现代企 业制度的建立是同一个过程,任何把两者分割开来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对企业伦理的误 解,也都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误解。
追求赢利是企业行为和企业实践的实质内容
当我们确认企业伦理就是企业行为道德、就是企业实践精神时,也已经在事实上把企业 行为、企业实践确认为是企业伦理的逻辑起点。问题在于:这种确认是恰当的吗?如果 按照辩证法关于思维的起点应当与历史的起点相一致的要求来判断,应该承认,上述确 认是有根据的。已如前述,企业行为、企业实践对企业伦理具有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 因此完全有理由把企业行为、企业实践看作是企业伦理的历史源头。那么,问题就进一 步归结为是否可以认定企业行为、企业实践同时也是企业伦理的运思起点?
众所周知,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其组建和存在的理由,其基本功能和社 会价值,均可以用两个字来加以概括,即赢利。也就是说,赢利是企业的本质规定。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赢利不仅是企业全部社会职能的根据,也是企业伦理、企业文化得以 生成的基础。不能赢利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是不会有地位的。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 就是以赢利为判断标准的。但是,为什么赢利?怎么样赢利?赢利后做什么?这却并非 由市场规则来直接加以规定,而要由市场主体、企业主体自己来选择和决定。这种对于 赢利目的、赢利动机、赢利手段、赢利支配方式的选择和决断,在很大程度上就属于社 会伦理的考量。企业主体不仅要从自身利益和企业权利的角度,而且要从市场责任和社 会义务的角度,来思考、谋划、选择企业所可能和所应该采取的赢利行为。企业伦理— —企业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伦理规定——由此而生。换句话说,企业主体虽然在特定 的情景中(例如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可以被看成是“人格化的资本”,但是作为有 血有肉、有七情六欲、有思想信念、有目的动机的人,不可能在追求赢利的时候对诸如 为什么赢利、怎么样赢利、赢利后做什么等等问题不加思虑。事实上,赢利作为动宾结 构的命题,本来就是用以表达和修饰主词(主体)的目的和行为方式的,因此不可能不 潜在地包涵着“为什么”、“怎么样”之类的“潜问题”。所以可以断定,赢利也是企 业伦理运思的起点。
然而,以赢利为起点的企业伦理运思是否纯属企业主体的主观考量呢?换一种说法讲, 企业主体是否可以任意选定某种伦理准则来做企业行为的道德标准呢?经验给出的答案 是否定的。例如,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一时间“假冒伪劣”泛滥成灾, “坑蒙拐骗”横行无忌。无疑,这反映了当时相当多的企业的伦理水准相对低下。但是,我们 不能因此一概归咎于企业主体的错误选择,还应当客观地评估体制转轨和市场机制不健 全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与此相关的种种社会因素对企业主体伦理选择所可能产生的 误导作用。事实证明,在市场机制日益完备和政府宏观调控日趋成熟的条件下,不仅不 良的市场秩序会很快得以改观,而且多数企业的伦理水准也能够获得提高。由此推论, 在赢利目标确定的前提下,企业主体的伦理选择既要受市场机制的规定,又要受政府导 向的制约,还要受社会道德状况和伦理传统的影响。
上述分析说明,追求赢利的企业行为和企业实践如同一切人类行为和社会实践一样,在 其固有的知与行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不仅内含着正确(真)与错误(假)的矛盾,而且 内含着正当(善)与不正当(恶)的矛盾。既然赢利是企业的本质规定,成功地追求赢 利就是企业唯一的选择。为了成功地追求赢利,企业主体必须不断破解知与行的对立统 一关系。为了破解知与行的对立统一关系,企业主体不仅要依靠企业经济学、企业管理 学的运思来选择正确的行动,防止错误的决断;而且要凭借经济伦理学、企业伦理学的 运思来选择正当的行为,避免不正当的行为。正是在这种不懈的努力中,追求赢利的企 业行为和企业实践才能够不断融入追求真善美的人类文明的潮流。
深入把握企业行为、企业实践的上述实质和特征,才能够对企业伦理展开真实的和深刻 的分析,才可能构建企业伦理学的逻辑体系。不过,还有必要通过剖析企业行为、企业 实践的基本形式,来进一步深化这种分析。
竞争与协作是企业行为、企业实践的基本形式
企业是通过竞争和协作来实现赢利的。企业作为追求赢利的社会经济组织,竞争和协作 是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基本的实践形态。不参与市场竞争,不与其他市场主体建立这样 或那样的协作关系,任何企业都不可能赢利,也无法生存。这应该说是一种常识。但是 ,如果把为追求赢利而展开的竞争与协作行为作为企业伦理的逻辑起点,这对我国许多 企业伦理的研究者来讲,可能很有点匪夷所思。然而,这却是我国当前企业伦理研究所 必需的。因为只有从对追求赢利的竞争与协作行为的分析中,才能沟通哲学家、伦理学 家与企业家对话的渠道,才能把企业改革与企业伦理建设融合为一个过程。
竞争和协作作为社会互动的两种基本类型,贯穿于社会生活实践的各个方面,并共同构 成为推进社会生活进步的重要杠杆。同样,竞争和协作也是实现企业赢利、推动企业发 展的基本策略和主要方式。当然,作为企业行为、企业实践的竞争和协作必定具有区别于其 他实践领域的特点,这正是需要我们做具体分析的。
首先来看竞争。从抽象意义上讲,企业间的竞争所追逐的稀缺价值物是利润。能够取得 高于社会平均利润额的企业就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有利条件;相反,未能获得高于社会 平均利润额的企业必将遭遇生存和发展的困难。从这一意义上讲,一切企业之间都具有 竞争的关系。而这一意义上的竞争关系所体现的社会本质在于,只有能够赢利的企业才 可能对社会有价值,不能够赢利的企业不可能对社会有价值。用另一种更准确的语言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一种社会价值的判断和选择机制,它以能否赢利为一般标 准,促使企业优胜劣汰,借以确保社会价值的提升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但是,直接的竞 争通常发生在同类企业之间,即提供同一种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围绕抢占市场份额而 展开竞争。为了抢占市场,同类企业会在投资、人才、技术、产品质量、销售服务、经 营管理等等方面展开较量,比试高低。从这一意义上讲,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所争夺的 稀缺价值物是市场份额,其胜负也是以市场份额作为判断标准的。因此,这一意义上的 竞争关系所体现的社会本质在于,只有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企业才可能对社会有价值, 不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企业不可能对社会有价值。换句话说,在市场经济条件,竞争作 为一种社会价值的判断和选择机制,它以能否满足市场需要为具体标准,促使企业优胜 劣汰,借以确保社会财富的有效分配和社会价值的不断增值。由此可见,企业的竞争行 为内在地包含着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对立统一:一方面,企业只有赢利才有利于企业 自身,也才可能有利于社会;另一方面,企业只有满足市场需要才有利于社会,也才可 能有利于自身。于是,结论便只能是:作为企业行为、企业实践的竞争,必须把追求赢 利的目标与追求满足市场需要的目标统一起来,从而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进而保证竞争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当然,这里还牵涉到对市场需求的理解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能否赢利是是否满足市 场需求的标准。用企业自身的赢利与否来判断市场需求的满足与否,无异于用行为来判 定结果,是一种典型的主观主义的循环论证。事实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企业竞争行 为无疑可以给企业带来赢利,但是能够赢利的企业竞争行为未必就能满足市场需求。市 场需求是一种客观指数,它不仅标示资源性短缺,同时也标示体制和规则性短缺。[3] (p58-59)如果说资源性短缺的满足还免强可以用赢利与否来加以判别,那么体制和规 则性短缺的满足则根本不可以用赢利与否来加以判别,而只能凭籍法律、道德和秩序。 这也就从另一种角度证明了企业行为与企业伦理之间的内在关联。
其次来看协作。不同利益主体之所以可能协作,其前提在于存在着某种利益共同性。但 是,就单个的利益主体而言,追求共同利益只是协作的条件和手段,而不是目的;相反 ,从社会整体而言,“协作直接创造了一种生产力”,[4](p308)因此可以成为追求 共同利益的手段。可见,协作从一开始就包涵着自身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 正因为如此,协作者之间的诚信守约便成为协作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作为企业行为和 企业实践的协作,与此毫无二致。企业总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与其他企业建立协作 关系的,但是,企业的自身利益又依赖于追求协作各方共同利益而得以实现的。企业协 作的这种利益关系,正是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关系本质的体现。这里不仅存在单个企业 利益与协作者共同利益的矛盾,而且存在协作者共同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因此 ,作为企业行为和企业实践的协作,首要的还不是诚信守约问题,而是协作本身的正确 性和正当性问题。协作的社会价值正在于它能够直接创造一种生产力,而不是相反。为 此,协作关系的形成必须严格依据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只有符合经济必然性的协作,才 可能是有效率的协作。只有有效率的协作,才可能成为有社会价值的协作。可见,协作 的伦理应然性,依然根源于协作的经济必然性。
综上所述,企业行为、企业实践作为企业伦理的逻辑起点,蕴含着企业伦理全部内涵和 各种矛盾的胚芽。只有从这里出发,才能沟通哲学家、伦理学家与企业家的对话渠道, 才能实事求是地展开对企业伦理的探讨。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欧阳润平:企业伦理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3]窦炎国:现代企业伦理学导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此文发表在<江海学刊>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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